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6733号
原告:***,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雨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雨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与山东雨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济天劳人仲案(2020)588号仲裁裁决书,山东雨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亦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鲁0105民初6015号。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法庭对双方请求事项全面审查,并同意本案并入(2020)鲁0105民初6015号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105民初601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季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