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22民初152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同谦,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现在广东女子监狱服刑,
被告二:博罗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罗阳镇建设路转中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三: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广汕公路县华侨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因与被告***、博罗县市政工程公司、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三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罗阳镇XXXXX地段一XX居X栋XXX号、XXX号、XXX号、XXX号房,查封价值以500万元为限。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信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三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罗阳镇XXXXX地段一XX居X栋XX号、XXX号、XXX号、XXX号房,查封价值以500万元为限。
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原告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
上述房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