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博罗县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22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罗阳镇建设路转中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2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1322执15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