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界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811民特8号
申请人:***,男,土家族,1957年8月26日出生,住***市武陵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月亮湾花园**第****。
法定代表人:朱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9年12月3日经***市武陵源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
一、***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金共计51500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此款汇入***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陵源支行的账号81×××38上;
二、***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不得再就此事以任何形式或方法向***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或其他人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三、为了保障协议和纠纷的解决,双方同意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经***市武陵源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罗田
书记员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