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802民初1229号
申请人:***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077163414Q,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月亮湾花园三期第7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龙,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申请人***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迪葳,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申请人***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85009920X,住所地:永定区迎宾路螺丝山44号。
法定代表人:丁慧敏。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59927,住所地: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游和良。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路支行,账号:43×××04)及被申请人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15000元。申请人***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该申请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变卖、隐匿公司财产和方便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路支行,账号:43×××04)及被申请人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1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95元,由申请人***绿道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格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秦惠成
书记员朱月姣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