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圆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信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甘肃成圆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20303号
原告:西安信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大厦4层B3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女,汉族,1987年11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甘肃成圆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1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霞,女,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西安信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成圆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信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信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后1053元由原告西安信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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