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执1757号
申请执行人:天***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长开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成圆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开发区社棠工业园天水科技企业孵化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村陈家磨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
本院在执行天***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甘肃成圆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9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成圆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文书,责令甘肃成圆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觉履行本院(2022)甘0502民初14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强制扣划甘肃成圆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户503700元,扣划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账户25000元,扣除执行费17534元,执行到位511166元,尚未执行到位1002238元。10月14日,天***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表示已与被执行人甘肃成圆网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漳县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就余款1002238元达成还款协议,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502执17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