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5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镇324国道园坂村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天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富强路31号2幢1层119号,组织机构代码0743352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中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天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6日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中江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冠雄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速录员*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