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5598号
原告:河北北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薄建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玖蔓,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v>
法定代表人:周建,总经理。
被告:黄骅市齐家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大王庄村v>
法定代表人:赵林,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印桐,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河北北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骅市齐家务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北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恒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骅市齐家务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河北北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北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恒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骅市齐家务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6.46元,减半收取7528.23元,由原告河北北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延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