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610号
申请人:河北北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国际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MA07PR329W。
法定代表人:薄建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玖蔓,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恒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开发区信用代码91130983070804565E。
法定代表人:周建,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北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恒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1139605.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北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北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9605.9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