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石环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鞍山达道湾回迁房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3民初49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4年1月1日,住鞍山市千山区。 被告:鞍山达道湾回迁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天石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56号(激光产业园研发中心A座北楼401室、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鞍山达道湾回迁房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天石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2379元,保全费1673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应退回原告2379元。 审 判 长  余倍杰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人民陪审员  任 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