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03民初49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4年1月1日,住鞍山市千山区。
被告:鞍山达道湾回迁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天石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56号(激光产业园研发中心A座北楼401室、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鞍山达道湾回迁房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天石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2379元,保全费1673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应退回原告2379元。
审 判 长 余倍杰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人民陪审员 任 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