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洋建设有限公司

***与大冶市明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月亮河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03民初1073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飘,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2201611413633。
被告:大冶市明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开发区观山路7-115号,注册号420281000006326。
法定代表人:丁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六盘水月亮河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陇脚乡月亮河村,注册号520203000194738。
法定代表人:左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团结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47003-3。
法定代表人:方裕谦,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733596。
原告***与被告大冶市明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月亮河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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