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洋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沙溪镇赣粤园艺场与大冶市明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15000号之三
原告:中山市沙溪镇赣粤园艺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花卉苗木二期一阶段10号地块。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雅,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明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开发区观山路7-115号。
法定代表人:丁保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靖许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建设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沙溪镇赣粤园艺场诉被告大冶市明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中山市三乡镇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2017年1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沙溪镇赣粤园艺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沙溪镇赣粤园艺场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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