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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林与平泉县畅达市政施工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23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袁林
被执行人平泉县畅达市政施工处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冀0823执13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山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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