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1518号
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来,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彪,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赛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华。
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赛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2020年9月18日,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1.60元,由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霄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龚 焕
书 记 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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