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1民初4535号
原告: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鹤兴中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许典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润源,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白,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赛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
法定代表人:宋来珠。
原告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赛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林清
人民陪审员 张国平
人民陪审员 胡 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小曼
书记员郑艾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