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云赛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华,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云赛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宁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