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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力通世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众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民初585号
原告北京力通世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1,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内蒙古瑞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众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江苏爱玛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695466076F。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第三人王某2,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力通世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众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爱玛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力通世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力通世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力通世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众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爱玛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3元减半收取3987元,由原告北京力通世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常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尹 倩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