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玛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爱玛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宿迁国际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302民初3030号
原告:江***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2号21(22)幢13044室。
法定代表人:郑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40号(建设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程进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司梓璇,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会公司)诉被告**国际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玛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被告**会展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司梓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玛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已扣除被告已经退回的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6日,被告作为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公开发布“关于**国际会展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原告依照公告要求提交了相关资料参加资格预审。2017年5月15日被告及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记过公告”,确认原告、**日报社、东营大河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泰安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了资格审查。2017年6月2日被告及代理机构发布“采购邀请公告”。2017年6月22日,原告依照规定交纳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2017年6月26日被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正式接收投标文件,原告参与并获得综合评分排名第一,代理机构现场宣布了评选结果,但被告一直未依照法定程序与原告签订书面运营合同。
2017年8月16日,被告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关于“**国际会展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采购项目的招标取消公告,并于8月30日将原告交纳的保证金退还。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诉。2017年11月8日,**市财政局发出【2017】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明确:项目取消无效、采购人需继续完成后续工作。嗣后,被告就上述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又在复议期间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市财政局于2018年4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但被告却未能按照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继续完成后续工作,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而是毫无法律依据地在2017年12月1日与此次招标的第二候选人(**日报社)成立合资公司,即**市国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运营至今。原告为本次投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会展中心辩称:一、招标项目满足废标条件,被告已按招标文件约定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国际会展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采购编号JSSW[2017]10号)于2017年进行公开招标,后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被告认为**国际会展中心还应自主运营,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因此于2017年8月16日,被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项目采购任务取消公告,宣布项目采购需求发生重大调整,和已完成的招标采购需求内容不符,取消采购任务。根据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二十一)废标条款”第四条约定,“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被告废标,且于发布公告后通知原告,退还其投标保证金20万元。因此,原告不是中标人,被告也未向原告发布中标通知书,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任何损失。
二、退一步讲,根据**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宿财购[2017]20号),被告发布的采购取消公告无效,应依据评审结果完成招标后续工作,原告也不能满足招标资格条件中关于业绩的基本条件。根据招标文件“(三十一)标后审查”第一条规定“采购人将在合同签订前对中标候选人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资格证明材料原件,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及补充承诺中涉及的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以及对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风险的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以及对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风险的其他因素”,第2条规定“采购人若发现中标候选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故意隐瞒公司不良信誉和财务状况,以及存在可能对合同圆满履行造成风险的其他因素等,则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监管部门将对其依法处理”。经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检查时发现:原告提供的所有业绩“盐城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和马鞍山体育会展中心项目”均非原告实施。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提供他人业绩冒充自己业绩,根本无能圆满地履行合同,不能满足招标资格中关于业绩的基本条件,被告取消其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并于2018年1月30日向原告寄函通知。
因此,原告不是中标人,被告依据招标文件已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原告没有其他损失,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26日,**会展中心和四维公司发布“关于**国际会展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项目编号:JSSW[2017]07号,第三条备注注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股东、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申请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否则,相关申请无效。”
2017年5月,爱玛会公司向**国际会展中心递交资格预审申请函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017年5月15日,招标人**国际会展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四维公司发布“关于**国际会展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公告”,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1、**日报社2、东营大河国际会展有限公司3、南通爱玛会文体产业有限公司4、泰安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日,**国际会展中心、四维公司发布“**国际会展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采购邀请公告”,项目费用:a、运营补贴:补贴期的补贴限额为1400万元,(且运营期第一年不超过500万元,运营期第2年不超过400万元,运营期第3年不超过300万元,运营期第4年不超过200元)……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017年6月2日,四维公司制作的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五、无效标、废标、串通投标认定条款(二十一)废标条款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七、中标及合同签订(三十一)标后审查1、采购人将在签订合同前对中标候选人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资格证明材料原件,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及补充承诺中涉及的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以及对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风险的其他因素。
2017年6月22日,爱玛会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汇款投标保证金20万元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
2017年6月26日,爱玛会公司递交投标函及投标文件。
2017年8月16日,**会展中心发布“关于**国际会展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采购任务取消的公告”,称因本项目采购需求发生重大调整,和本次招标采购需求内容不符,本次采购任务取消。
2017年8月30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20万元退还至爱玛会公司账户。
2017年9月22日,**市财政局受理审查了爱玛会公司对**国际会展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的投诉,并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宿财购[2017]20号),认为被投诉人**会展中心对项目采购需求调整,缺乏相关证据支撑,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被投诉人发布的采购任务取消公告无效。2、被投诉人依据评审结果完成合法的招标后续工作。**会展中心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宿行复第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终止行政复议。
2018年1月30日,**会展中心向爱玛会公司邮寄函,依据招标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认为爱玛会公司不能满足招标资格条件中关于业绩的基本条件,取消爱玛会公司的中标资格。
2018年4月17日、9月12日、11月5日,爱玛会公司发函给**会展中心,询问招标后续进程事宜。
审理中,原告认为投标保证金具有定金效力,如法院认定不具有定金效力,同意由法院依法裁判赔偿损失。
现原告认为被告取消招标后损失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另查明,南通爱玛会文体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更名为江***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再查明,**市国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成立,股东为**会展中心、**市日报社。被告称于2018年4月委托**市国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国际会展中心。
上述事实有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而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会展中心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后发布采购邀请系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原告爱玛会公司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系要约的意思表示。被告**会展中心未作出承诺,故原被告之间的采购合同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予废标:……(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被告取消招标公告后,经爱玛会投诉后,**市财政局已认定其发布的采购任务取消公告无效,要求依据评审结果完成合法的招标后续工作。被告提起行政复议,后撤回行政复议,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继续组织招标后续工作,如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直接标后审查认为爱玛会公司未能满足招标资格条件。因此,在招标项目没有依法废标的前提下,采购人**会展中心没有依法确定中标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被告**会展中心承担赔偿损失的数额确定应以爱玛会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受到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为依据。结合资金占用数额及时间、爱玛会公司为参与投标购买标书费用及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及差旅费,本院酌定30000元。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定金是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原告爱玛会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非向被告**会展中心支付,并不具有定金性质,故其主张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际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75元,由被告**国际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邹志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紫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