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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众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9323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众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金霍洛旗全民健身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亚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妍,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立坤,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贺桂玲,女,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江苏爱玛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2号21(22)幢13044室。
法定代表人:郑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明,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爱玛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众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立坤、贺桂玲、***、第三人江苏爱玛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众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众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众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众康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尤文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