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玛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均与南通爱玛会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南通爱玛会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2民初8411号
原告**均。
被告南通爱玛会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158号(市政府南雨润华府小区地下一楼)。
负责人***。
被告南通爱玛会文体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体育会展中心体育馆三楼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均与被告南通爱玛会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南通爱玛会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均于2016年9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均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爱玛会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南通爱玛会文体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均撤回对被告南通爱玛会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南通爱玛会文体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均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