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金展电气有限公司

728南京茂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镇江金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728号
原告:南京茂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格,该公司职员。
被告:镇江金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小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茂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金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茂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金展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