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沁绿建设有限公司

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财保4100号
申请人: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山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733010783C。
法定代表人:查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坤,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钗,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XKK37G。
法定代表人:张士林。
原告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绿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195408.5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绿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195408.5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铜陵县铜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慧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桂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