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2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建安路B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P00FT6L。
法定代表人:郭宇杰,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萧县王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王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4409。
负责人:陈轩林,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耿,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县王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解亚洁
审判员 许劲松
审判员 刘 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蔡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