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秋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1民初7901号
原告无锡秋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无锡秋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秋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秋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无锡秋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闵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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