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2173号
原告:***,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相山区建安路B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P00FT6L。
法定代表人:郭宇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了
(2018)皖1322民初7139号之一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高文哲所有的皖LL××××号路虎牌越野型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本案争议较大,案情复杂,在查封期限内未能审结,***申请继续查封该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担保人高文哲所有的皖LL××××号路虎牌越野型小汽车。
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长礼
人民陪审员 纪海涛
人民陪审员 汪爱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