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民初316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繁昌区荻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P00FT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