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民初316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繁昌区荻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P00FT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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