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03执203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福建富士华运动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3民初68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福建富士华运动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货款本金6499元及损失、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全部给付义务,本院遂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嗣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案款6768元(含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依据。本案业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院地址: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8号邮编:550004
执行法官 :***联系电话:0851-8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