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飞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普莱克红梅色母料有限公司、湖北飞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0243号
申请人:***莱克**色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18号中奇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樊国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飞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经济开发区汉江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
申请人***莱克**色母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飞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克**色母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飞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光谷支公司以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克**色母料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飞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克**色母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