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飞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飞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3执5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飞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汉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十堰市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飞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在司法淘宝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23号1单元401室一套住宅(建筑面积:115.9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100005066),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次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23号1单元401室一套住宅(建筑面积:115.9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100005066),起拍价为3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袁红卫
审判员 柯双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廖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