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3执539号之二
湖北省申请执行人:湖北飞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汉江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十堰市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飞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15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23号1单元401室一套住宅(建筑面积:115.9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100005066)。2020年9月23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以400000元为参考价,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23号1单元401室一套住宅(建筑面积:115.9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100005066),起拍价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袁红卫
审判员 柯双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