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斌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济某某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济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2967号 原告:济**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苑1号楼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28982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济南东城物资市场B区西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209484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百亿元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8644025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斌城公司)与被告济南***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斌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友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斌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公司赔偿管道拆除费及重新安装施工费14万元(以最终鉴定为准);2.依法判令友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公司自行取回拆除的管道;4.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斌诚公司与***公司口头约定,斌诚公司购买***公司友发牌DN20热镀锌管用于空调室内风机盘管安装连接管。其后,***公司***公司交付了6米规格的友发牌DN20热镀锌管279支。2022年2月初,在空调使用过程中,个别管道出现漏水,斌诚公司即通知***公司,***公司更换了漏水管道。但不久以后,整个空调系统又陆续出现多处管道漏水问题,斌诚公司将管道出现质量问题的事实通知了***公司,要求退货,并作出赔偿。***公司认为管道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由厂家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并将质量问题反映给厂家即友发公司。期间,斌诚公司与友发公司进行联系,但友发公司既没有派人查看管道质量问题,也不同意赔偿。不得已,斌诚公司对使用的***公司管道进行拆除,并重新进行了安装施工。依据法律规定,以上拆除及重新安装施工的费用应由***公司赔偿。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友发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赔偿因其责任发生的损失。经检测,斌诚公司使用的友发牌热镀锌管为不合格品,友发公司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斌诚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斌诚公司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对***公司的起诉。一、斌诚公司向***公司销售的热镀锌管具有合法来源,且产品质量合格,并随货附有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文件、证书。斌诚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斌诚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斌诚公司主张***公司销售的镀锌管质量存在问题没有事实依据。1、***公司***公司销售管材的时间为2020年10月份,斌诚公司安装使用时间是2020年11月份,自2020年11月份至2022年3月,斌诚公司安装的空调使用时间已近1年半的时间,如果镀锌管存在质量问题,在产品安装后运行前的打压检测阶段就应被发现,而不是在运行使用一年多后才被发现。2、热镀锌管的使用寿命与使用环境等有直接关系。造成管件锈蚀、渗漏的原因与使用环境、输送的流体水质、维护保养、二次加工(切割、切丝)等有关。镀锌管有无质量问题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确定,斌诚公司单方委托的山东汇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并不是专业鉴定机构,不在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不具有鉴定资格;其检测使用的检材不能确定是***公司销售的镀锌管,即使是***公司销售给斌诚公司的镀锌管也是已经使用过,被腐蚀后了的镀锌管,是在现有已被腐蚀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检测结果,不具有客观性。三、***公司的销售行为与斌诚公司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综上,***公司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违约侵权责任;***公司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斌诚公司对***公司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友发公司辩称,友发公司不同意斌诚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斌诚公司的诉讼请求。1、友发公司不是本案诉讼主体。(1)买卖合同纠纷应以相对方为***公司,***务仅发生在双方之间,斌诚公司与友发公司之间没有法律关系。(2)友发公司与***公司之间没有交易关系,斌城公司与***公司买卖的产品是否为友发公司产品,是否为正品无法确认。因此,友发公司不是本案诉讼主体。2、斌诚公司拆除费及重新安装施工费既非合同损失,也非侵权损失,要求***公司承担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3、买卖合同的退货应为未使用前,斌诚公司要求退还已使用且损坏的货物没有法律依据。4、斌诚公司应提供《买卖合同》以确定购买产品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以确定产品的质量等级。5、斌诚公司接收货物应当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质量不合格应及时退货,否则,造成损失应当自负。6、斌诚公司接收产品后进行安装并试压,抗压试验证明产品是合格的。7、空调系统管道出现漏水,为一果多因。首先为斌诚公司安装空调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除氧除氯设施、维护保养等,其次为输送介质(水质)等。因此,斌诚公司应当在正常使用状态下进行漏水原因的鉴定分析,作出科学的结论,以确定各方责任及责任比例。8、斌诚公司自行拆除设备、设施,导致漏水原因无法确定,仅以被损坏、被腐蚀、机理发生变化而非出厂时状态的管材推定为焊缝未焊透,缺乏理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斌诚公司对友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斌城公司提交的检测结果通知单,系单方委托,对真实性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3日,斌城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公司下单购买管件,***公司出具的销货单载明,品名:热镀管、无缝管,金额合计6272.49元。同日,***分两次通过微信向***转账1000元、5270元,共计6270元,***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收到了该笔货款。 2020年10月20日,斌城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公司下单购买管件,***公司出具的销货单载明,品名:热镀管,金额合计6353元。同日,***通过微信向***转账6350元,***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收到了该笔货款。 2020年10月28日,斌城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公司下单购买管件,***公司出具的销货单载明,品名:热镀管等,金额合计3478元。同日,***通过微信向***转账3470元,***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收到了该笔货款。 2020年11月2日,斌城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公司下单购买管件,***公司出具的销货单载明,品名:热镀管、运费,金额合计6353元。2020年11月2日,***通过微信向***转账6350元,***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收到了该笔货款。 2020年11月24日,***公司为斌诚公司开具2**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分别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热镀锌钢管、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无缝钢管,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5750元。 庭审中,斌城公司自述其自***处购买的管件的生产者为友发公司。购买后其将该管件用于空调室内风机盘管安装连接管,2022年2月初,其发现该管件漏水。 ***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摘要,2022年3月6日,葛:你看一下好好的管子九这样漏了。…郭:美女你也别说了,给他换管子吧!葛:你这边给管子。郭:好的,你叫车拉半只走吧!2022年3月17日,郭:是20的热度管吧?你再把漏水的地方发过来。***通过微信向***发送数张管件现场图片。2022年3月20日,郭:这个工地在哪里?这个管道安装多长时间了?葛:姐你看现在漏的多厉害,你现在过来看看我们一起来看看,就是你送管子这里,你现在过来看看吧。***通过微信向***发送位置:国家电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龙路31号)及数个现场视频。2022年3月20日,郭:你把漏水的管子拿过来,我给邮寄过去,希望能带点字的,有一个能带字就行,多拿几个漏水的。…你把那个给我送过来,我给他邮寄过去。2022年3月23日,葛:你那边回复了吗?昨天夜里又有漏的了。郭:他还没回复,你先给他们换着就行。葛:尽快联系处理,现在影响太大了姐,天天漏,把天花板,都泡了还有木地板,这个损失费太大了,甲方都急眼了!郭:他说大概率是腐蚀造成的等确定下来再说吧。葛:你可以告诉他没有任何东西腐蚀,办公楼用,焊缝没焊好没看到吗?为什么不腐蚀其它型号的管子就腐蚀20的呢。郭:不管是什么?他得化验之后才能说,让他化验出来结果就行。葛:什么时候能出结果,他回复你了吗?你就发给厂家他们心里肯定有数。郭:1882211****,质检科科长,你给他打电话吧,他给你检验出来了,质检***,上面发的电话质检***的电话,是的,是天津友发,就是那个检验报告上写的那个。葛: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是这个公司对吗。 ***(***公司)与王彬(友发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摘要如下,2022年3月19日,***通过微信向王彬发送数张管件图片,郭:你看他管得上这什么颜色?2022年3月20日,好的,好的,你费费心问问厂里吧!你知道吧,这个很严重,他刚才又发给我了,我一会发给你,你看看嗯,出来水很多,怎么回事?应该不会出现这个事情,怎么回事?这个管子,人家看出来确实是管子漏水。***通过微信将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发送给王彬。郭:刚才那两只,再拉四只,他说六只。2022年3月28日,郭:那边回话了吗?领导。一个星期了,他那边回话了吗?王:1882211****,质检***。郭:直接叫他给他打电话就行。王:对。 2022年3月20日,***与***通话录音摘要如下,郭:哎,你好!葛:姐,你现在就是这个你这个管子现在都漏,要不你派个人现在咱上现场看看行吗,现在一个劲地漏。郭:你一个劲地漏,我等着厂里给你看,现在厂里还没给你处理,看您是什么原因漏的,今天周六周天人家也不给回话,你跟我说,我也没有用。你是那个管子的事还是碱的事,我也不知道。葛:您现在真是管的问题,因为我们把那个管子,这样我昨天让工人切开看了看,就是他们厂里出厂的时候那个那个焊,就是那个叫什么机器焊的,那种没焊好,漏的沙眼。…葛:不是说一只,就是很多,就是你这一批管子就出了问题。天津友发的管子,用了五六年。郭:我们是中间商我们是中间商,我们又不能看某一只管子出现漏水不漏水,我们是中间商,又不能说明哪个漏水哪个不漏水。葛:我知道,但是现在就是说我买你的,肯定就得找你啊。郭:找我,你不是直接找厂里吗?葛:我找厂里,人家厂家让找经销商的,我问了,人家说你找经销商啊!郭:找经销商,找我们也没有用,我们也是调别人的货。葛:你调别人的货,但是现在出了问题,你肯定得负责啊!郭:厂里上班了再说,明天再说,星期一再说,你现在光找,一根两根管子都给你换过了,你还想怎么。…葛:好,就是我们可以协助一起找厂子。郭:你等等吧。葛:恩。 2022年3月28日,***(斌城公司)与***(友发公司)通话录音摘要如下,陈:喂,你好!是天津友发***是吗?冯:你好啊!陈:你好!那个我这边是那个,就是那个济南的有个经销商买的那个管子,上回让你检测的,是什么情况啊,他让我给你打电话,他说他说不清楚。冯:哪一个检测的管子?陈:就是天津,那个上次就是一个一个济南叫广什么,叫**。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陈:漏水了,管子。冯:什么时候,从哪个位置?陈:你没收到管子吗?冯:我现在是确认一下信息您是经销商还是用户?陈:我是,就是我买他的管子。冯:您是负责安装,还是负责。陈:我是负责安装呢。冯:您是安装是吧。陈:嗯。陈:不是说考虑,他说就是说把管发给你们,发给你们,你们去检测,说是你检测的。冯:我没说检测啊,我没承诺他要检测。陈:哦,你们……你们压根就没检测,是这意思吗?冯:不是说压根没检测,我们为什么我们要检测,那些是管子是检验已经合格出厂的。陈:这个管子是有质量问题的,现在我们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所有的。冯:你可不能这样说,你这样说是没有根据的。陈:你听我说。冯:你只能说你这个这个管子在你工地使用,出现问题了,不能说这管子有质量问题。……冯:你一共买了多少?陈:具体的量可能的公司统计来,那应该有数。具体量应该有数。冯:具体量有数,然后具体买了几个规格?陈:买了好几个规格了,现在目前为止有问题的就是DN20这个规格。冯:哦哦哦。陈:现在发现漏水的就是DN20,其他都没。冯:哦。冯:漏水的只有20的,行,我了解一下啊。陈:好呢。2022年4月1日,陈:你说没找清那个批次,我又给经销商打了个电话,他说让我再给你回个电话,他跟你说了吗,就是姓郭的一个女的,叫济南***。冯:打了好几个电话了,我也不会弄不太清楚,都是一个事呗,陈:你现在能清楚了吗这个事?就是这个管子你收到了没?冯:哦,你就说腐蚀漏水呢是吧?陈:对。冯:应该是这个批次的啊?陈:是什么情况。冯:应该是跟你说的,应该是一回事啊。陈:是。冯:编号是多少你说那个?陈:我不知道编号,他刚才告诉我,她说她给你说这个编号是多少,他邮寄的他说你知道这个事。冯:那我收到了。陈:是什么情况现在?冯:我就是不用看那个管子,就是有两种情况,第一个就是看着这个管,没看见这管子以前呢我跟他们说,看了图片,就是以往的工作经验的话应该这个是,因为这个管子已经安装了,我看这管子什么时候了啊。陈:2020年10月份生产的,上面写的是。冯:对,20年10月份生产的,什么时候安装使用的。陈:接着就安装的,10月17号我忘了,采购的。冯:嗯对啊你是安装当时安装以后你试压了没有问题是吗?陈:对当时没有,确实当时是试压啊都很正常。现在你发现这个问题,咱实话实说现在所有问题我,我告诉你们现在所有问题在哪呢,所有的问题全在那个焊缝,说实话厚度啊各方面都没问题,主要就是焊缝上漏。冯:焊缝漏的话是不是后来腐蚀以后漏的吗,当时不没漏吗?陈:它灌得自来水怎么会腐蚀呢?这里面是自来水,没有别的任何东西,它是闭式循环,怎么有东西?冯:那它里面那些杂质从哪来的。陈:杂质,就是水,水质但是他是水质泥沙啊,他不会说腐蚀。这个他这个焊口,你看你的焊口,现在你所有的焊口,你看我给你拿了一个,带着标签的那一个,大概有个1米长那个,其中有三四个,现在还没漏水,但现在已经拉开以后一看见那个管子那个眼已经看见了,但是表面还没漏,你看到没有,那个眼啊?冯:他这个眼啊,我看了,你说没漏那个。陈:对。冯:应该是已经把那个焊缝,把那个内焊金给腐蚀掉了。陈:我这么给你说吧,如果是咱要是单这一个大楼,如果要没有别的,我觉得我肯定往这方面考虑。其他一楼二三楼一楼二楼十六十七十八这些上下都没问题,就是你这些,原来买的那批也没问题,他是用在一个设备上,同样的一个楼上同样的一个循环。表面看就能看出来,你这管子非常旧你看到没有?冯:哪一个显得非常旧?陈:表面看,镀锌这个地方也非常非常的旧,为了这个,我拉开之后,我一看全是眼,我们都不敢相信,因为我们觉得天津友发管子质量还是可以,我们都是用这个管子。现在这个管子就这一批,现在每天都漏四五处,哗哗的,每天都漏,你要说他水,就我们就是这个这个水就是自来水,没有别的东西啊,整个楼全是这个管子,为什么其他,就整个系统它是一个系统。就是这一批从三楼开始漏的,一直到十二楼现在,就中间这一批。冯:哦,你说的上面带字的这个管子是吧。陈:对,你看看那个小眼特别明显。你要说开式循环,有外界的东西,你看他这办公楼,他是闭式循环,他没有外边的,压根跟外界他不接触。他不可能腐蚀。冯:你查查相关资料吧,管道的话,这个腐蚀,凭我自己以往的,对这个漏水问题的经验判断,焊缝这个地方他为什么会腐蚀,应该是优先腐蚀,因为焊缝这个地方有些凹凸不平,焊金,那个地方会存在一些腐蚀性物质,会容易堆积,堆积以后那,这个地方腐蚀的比较快。陈:你现在,就其实我跟你说这些也没用。我的想法是什么哪,就是你们看看你们这一批,其他地方,你这一批生产的,我认为不光是我的,其他地方也会有。冯:没有。陈:绝对也会有这种情况,我跟你讲,百分百会有这种情况。因为我买的这个特别明显,我跟你解释的也很清楚了,如果你要是不看,就这样凭你的经验说,那我就不跟你说了。冯:没有,管子现在在我的手上,我正在看这个管子。陈:对,你要说是怎么腐蚀,那我就不再跟你怎么说了,因为要是腐蚀,我找你干嘛。冯:你放心吧,你这管子肯定是腐蚀漏水,这是肯定的。陈:那好来,行。 庭审中,斌城公司自述已经涉案管件进行拆除并放置在工地处。鉴定检材可自现场随机抽取。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斌城公司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斌城公司通过微信向***公司订购镀锌钢管,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恪守履行。斌城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证据,欲证明***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赔偿其公司管道拆除费及重新安装施工费14万元。本院认为,斌城公司于2020年10月购买涉案管件并进行了安装,案涉管件于2022年2月份出现漏水现象,对于漏水原因,斌城公司虽陈述系因管件质量存在问题产生漏水,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后即自行将管件拆除。现对于漏水原因,第三人友发公司不认可系因管件漏水造成,其主张造成管道漏水原因有多种可能,有可能系因管道质量、水质、安装等原因造成漏水,在斌城公司拆除管道前应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现其拆除管道后无法证实系因管件问题造成漏水,本院认为,因管道系斌城公司自行安装,因此存在安装不当造成漏水的可能,因此需要通过鉴定证明漏水原因,现斌城公司未在鉴定的情况下,即将涉案管件进行了拆除,无法判断管道漏水原因系因管件质量问题造成。退一步讲,即使确认漏水系因管件问题导致,对于管件有无质量问题,斌城公司亦应予以证明,**城公司在管件购买后即于2020年10月进行了安装使用,距今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现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管件内存在大量的水垢,因案涉管件在被腐蚀后,管件的质量无法还原至交付时的状态,即使经鉴定后该管件确属漏水,也无法证实系因管件本身质量原因还是因锈蚀导致管件漏水,因此对于斌城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本庭不予准许,综上,对于斌城公司主张***公司赔偿管道拆除费及重新安装施工费1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济**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