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执恢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泰华路242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人: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河江开发区泰华路21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07)佛明法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部门,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71899.75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涉及的案件较多,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本院依法作出分配方案,本案依法分配所得案款139563.44元;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采取了发布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西安支行拟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钊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