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8民初356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广东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子活力弹簧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工业区兴成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6年9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是被告的财务主管。
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河江开发区泰华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子活力弹簧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7050元,减半收取计13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