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子活力弹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8民初1193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广东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子活力弹簧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78894140N。
法定代表人:简汝光。
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193873130B。
法定代表人:严坚善。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子活力弹簧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8元,减半收取计4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