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终5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215。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19387313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严敏杰,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艳婷,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建筑工程公司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受理费758.50元,由***负担;二审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758.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成中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