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执异165号
申请人: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纬七路9号。
法定代表人:牛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3号912室。
法定代表人:李相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书华,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济南挂面厂,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郭立卿,厂长。
被执行人:济南弘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铜元局后街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挂面厂、济南弘孚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本院(1996)中大经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1996)济中法执字第67-1号执行裁定书、(2016)鲁0103执恢20号执行裁定书、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债权)转让协议、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证明、山东法制报等证据。
本院查明,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与济南弘孚食品有限公司、济南挂面厂保证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4月10日作出(1996)中大经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该判决,执行案号为(1996)济中法执字第67号。2000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该办事处又于2007年1月将该债权转让给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4月,本院作出(1996)济中法执字第67-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6年2月1日,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103执恢20号,2016年5月31日,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另查明,2016年5月1日,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债权)转让协议,将(1996)中大经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6年9月7日,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后出具债权转让证明,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各债务人,并书面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弘孚食品有限公司、济南挂面厂保证借款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骆 腾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