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12民初2988号
原告: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636793815。
法定代表人:牛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200420350X8。
负责人:孟兆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二仙管区主任,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意匠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仲宫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意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仲宫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意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仲宫街道办事处向山东意匠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89.48万元及损失(按照年利率6%以89.4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到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为21.5014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仲宫街道办事处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意匠公司中标仲宫街道办事处的项目编号为:JNCZ(ZY)-GK-2013-032的工程项目。后山东意匠公司与仲宫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关于仲宫镇门牙旅游景区规划建筑设计补充协议》,其中《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补充协议被告为履行完毕。补充协议约定山东意匠公司承接历城区仲宫门牙景区的规划及建筑设计,山东意匠公司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承接的项目工程业已完工。补充协议涉及的工程实际设计费为319.48万元,仲宫街道办事处仅支付了230万设计费,山东意匠公司多次要求仲宫街道办事处支付剩余设计费,但仲宫街道办事处迟迟不予履行。
仲宫街道办事处辩称,山东意匠公司诉求欠付设计费的金额属实,但山东意匠公司并未按合同的约定向仲宫街道办事处交付全套的施工图纸,因此仲宫街道办事处未支付剩余设计费用。仲宫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并无违约之处,且双方签订的建筑设计补充协议并未对施工费用支付的违约责任做出约定,因此山东意匠公司主张按年息6%支付利息损失及余额设计费并无相关依据,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山东意匠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6日,甲方历城区仲宫镇政府和乙方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仲宫镇门牙旅游景区规划建筑设计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历城区仲宫镇门牙景区的规划及建筑工程的设计。2016年1月22日,山东意匠公司出具附件4-3《仲宫镇门牙旅游景区规划、建筑设计、道路、绿化、管网设计费情况》,载明仲宫镇门牙旅游景区规划、建筑设计、道路、绿化、管网设计费为:349.48万元。截至2017年7月31日,仲宫街道办事处在山东意匠公司出具的《往来询证函》上盖章,其中载明:仲宫镇门牙景区规划建筑设计补充协议合同金额319.48万元,已付款金额230万元,合同正在履行,欠89.48万元。2019年7月30日,仲宫街道办事处收到了门牙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图精装本贰套及效果图。
本院认为,山东意匠公司和仲宫街道办事处签订建筑设计协议,山东意匠公司以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为由向仲宫街道办事处主张设计费,根据山东意匠公司提交的协议、往来询证函、双方庭审陈述等,可以认定仲宫街道办事处尚欠山东意匠公司设计费89.48万元,故对山东意匠公司要求仲宫街道办事处支付拖欠的设计费89.48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山东意匠公司要求仲宫街道办事处支付损失(以89.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2月12日起计算至仲宫街道办事处还清之日止),仲宫街道办事处称因起诉前山东意匠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向仲宫街道办事处交付全套的施工图纸,故未支付剩余设计费用。本院认为,起诉前山东意匠公司未交付全套施工图纸的行为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其要求仲宫街道办事处支付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支付原告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89.48万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4元,由原告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433元,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仲宫街道办事处负担59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仪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