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

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1116号之一
原告: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珊,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楠,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伦,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林 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褚沈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