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

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5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
法定代表人:何义,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钢,执行董事。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楠,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青,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周敏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睿华,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珊,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集团)、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房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11116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刘佳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峰集团、北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楠,被上诉人徐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睿华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位上诉人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前案执行阶段支出律师费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缺乏理由和依据;两上诉人已就前案执行问题提起相应的排除妨害纠纷诉讼,该行为可视为正在积极履约;被上诉人以风险代理类型高额聘请律师,签署律师聘用协议时风险代理前提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的行为明显恶意坑害两上诉人;一审法院酌定的人民币130,000元(币种下同)仍然过高,恳请二审法院综合考量。
被上诉人辩称,根据另案生效判决,两上诉人已属根本违约,且因两上诉人怠于履行生效判决,导致前案执行难度巨大,被上诉人为此聘请专业律师、支付相应律师费用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徐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云峰集团、北现公司承担徐房公司(2017)沪0112执288号执行案件中的律师代理费405,000元;2.判令云峰集团、北现公司承担徐房公司律师费23,000元。一审中,徐房公司增加一项诉请:要求云峰集团、北现公司承担因本案财产保全产生的责任保险费1,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作出判决:一、云峰集团、北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房公司支付执行阶段的律师费130,000元;二、驳回徐房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75元,财产保全费2,660元,合计10,035元,由徐房公司负担6,994.09元,云峰集团、北现公司负担3,040.91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约束当事人诚信、全面履行。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租赁土地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得等)由违约方承担。根据生效判决查明事实及两上诉人在一、二审中的自认,两上诉人的确存在欠付租金的情形,该行为显属根本违约,被上诉人就此提起前案诉讼,且前案判决生效后,两上诉人仍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履行,被上诉人因两上诉人怠于履行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合法有据;被上诉人因此聘请律师所产生的费用,亦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违约方即两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虽提出其已积极配合、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未进一步违约等作为抗辩理由,却依旧无法掩盖其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事实,亦不能据此免除相应的义务。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律师费用标准问题,一审法院已结合案情做出大幅调减,与法不悖,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上诉人云峰集团、北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上诉人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瑶
书 记 员 范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