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

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3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路298弄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4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111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支付执行阶段的律师费130,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因义务人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2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850.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上海XX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至2026年4月20日;另查在诉讼中,申请人保全了被执行人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村XX号XX室房产一套,现上述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须于到期日前1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除此以外,暂未查得其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1111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袁 辰 审 判 员  凌 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 涛 书 记 员  万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