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31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路298弄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47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11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徐房绿化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30,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850.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1,85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袁 辰
审 判 员 凌 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万 涛
书 记 员 万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