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金顺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2265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熟市辛庄镇苏常公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N126M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向,公司员工。
被告(执行案外人):***,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上海市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唯贤,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省牡丹*市西安区。
原告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俊怡
人民陪审员陶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