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异55号
异议人:**,女,198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刘军,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苏州***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N126M9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苏常公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文。
被执行人: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88652658N,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2号208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5日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本院在执行苏州***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查封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650弄7号602室房屋及地下车库号地下1层车位43室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同年6月8日,异议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浦小宝
审判员 蒋先锋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