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51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苏常公路**。
法定代表人:姚建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高俊,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25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申请人:***,女,1981年12月21日生,朝鲜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51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和解,申请人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 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瑞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