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2066号
原告:**,女,198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2月21日生,朝鲜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80年4月25日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第三人: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苏常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文,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苏州宾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因故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诸金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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