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254号
原告:天津市龙创豪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1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YMHD2X。
法定代表人:刘龙,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盛睿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津**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4165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U4CR39
法定代表人:许鸿艳,职务经理。
原告天津市龙创豪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睿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龙创豪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