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2民初3188号
原告:潍坊奔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玉清西街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1305215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工业园区小莱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67454683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潍坊奔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潍坊奔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奔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