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967号
申请人:潍坊奔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玉清西街7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1305215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新华中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新建东路1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C1G264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博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04932246189。
负责人:**。
申请人潍坊奔马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新华中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新华中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医医院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2375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新华中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医医院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2375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