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

5161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与灌云县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51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灌云县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承担25元,余款23375元退还原告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
审判员  汤锦军
书记员  周岚岚